用户协议


更新日期:2021年8月19日

生效日期:2021年7月19日

欢迎使用信查查(xcc.cn),本协议自开始使用本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北京信查查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查查”。本协议包括信查查网站和APP内容的使用政策及信查查隐私政策。您在使用信查查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用户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本用户协议或随时对其的修改,您可以主动取消信查查提供的服务;您一旦使用信查查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同意本用户协议各项内容,并成为信查查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一.引言

1.1.宗旨

信查查是一款服务大众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工具,方便用户实时查询企业相关的法人,股东,企业对外投资信息,信用信息;提供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各省市(直辖市)地区企业工商信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信用查询服务以及企业诉讼,商标和专利信息查询。

1.2.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本协议在您开始使用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您一旦使用信查查网站即视为全权授权信查查为您获取、汇编、整理、提供政府公共数据。

无论有无其他约定,用户注册信查查账号即表示用户已接受了本协议的全部的条款和条件及信查查时对其所做的修改,并同意接受信查查网站现有的以及不时更新的或新发布的用户服务条款和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各项规则、制度等的约束。

用户理解并同意,信查查有权基于业务功能、使用规则、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好的提供服务和经营策略等原因随时修改和(或)补充前述条款和条件,并只需将之公示于信查查官网,而无需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用户,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自公示于官网后即时生效。如果用户不同意信查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和条件,用户应停止使用服务,如在信查查修改相关条款并将之公示于网站后,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应被视作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

二.义务

2.1. 服务资格

为使用“服务”,您同意:

(1) 您必须满足18岁,我们要求未成年人(18岁以下)勿向本网站提供任何个人资料或使用本服务;

(2) 您只能拥有一个信查查帐户;

(3) 信查查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限制您使用“服务”。

(4) 为了能够确保您在遵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使用服务,您同意对您使用信查查的服务接受国家监管机构和信查查的监督和检查,信查查有权自行或是根据国家机构要求,对您享有的服务开展风险评估、检测、检查和审计的权利,涉及隐私信息的,我们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您同意予以配合。如您拒绝,信查查有权停止向您提供服务,直至您配合并且信查查确认您使用信查查服务行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后,方可正常使用信查查的服务。

2.2.会员资格与义务

用户帐号、密码及完成本服务的注册程序之后,您将选择一个密码及帐号。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应对所有用您的密码及帐号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如您使用,则视为您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下内容∶

(1)您的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您将立即通知信查查。

(2)一个账户在同一时间内仅能登录一台同一类型设备(如您使用电脑登录,则同一账号同一时间仅能在一台电脑上登录,但您同时可以在手机上登录),否则您将被迫下线而我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次下线后的再次登录将仅能使用手机验证码方式。用户使用时,不得存在非人为的连续、频繁的查询操作行为,否则我们的后台将自动对您的账号封号且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若您暂时不进行查询操作,请主动安全退出登录以保障您的账户安全。如您未能依前述规定行事,对于任何人利用该密码及帐号及您不当操作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您应负完全的责任。对于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信查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用户不得修改、改编、翻译我们的系列产品和服务,或创作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的派生作品,或通过反编译、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其它方式从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源代码。若用户存在上述情形,则我们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要求保留向用户主张损失的权利。用户行为若涉嫌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使用信查查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或授权我方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位置信息、通讯录、音视频文件、设备信息等,您有权拒绝向我们提供这些信息,或者撤回您对这些信息的授权同意。请您了解,拒绝或撤回授权同意,将可能导致您无法正常使用信查查软件或相关的特定功能。非经过您的同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不会向第三方共享、提供、转让您的个人信息、查询记录及使用习惯。

2.3.VIP会员服务条款

(一)VIP会员定义:VIP会员、SVIP会员、企业超级认证

(二)成为VIP会员的方式

(1)您必须先填写真实、准确信息注册成为信查查用户。您所填写的内容与个人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我们有权拒绝您的申请或撤销您的VIP会员资格,并不予任何赔偿或退还VIP会员服务费。VIP会员的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注册的个人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VIP会员权利不能全面有效行使的责任由会员自己承担,信查查有权因此取消您的会员资格,并不予退还会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何赔偿。

(2)用户可通过各种已有和未来新增的渠道成为信查查VIP会员,通过信查查或信查查APP提示的方式进行支付,成为VIP会员。在用户使用具体某种方式成为VIP会员时,须阅读并确认接受相关的服务条款和使用方法。信查查在此声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销售信查查VIP会员,也未在任何第三方平台销售VIP会员,任何通过非信查查渠道购买的VIP账户,信查查有权回收,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信查查VIP会员账号所有权归信查查所有,VIP会员拥有信查查账号的有限使用权。成为VIP会员后,您有权利不接受信查查的服务,可联系客服取消VIP会员服务,但VIP会员服务费不予退还。

(三)服务说明及账号查询

(1)当VIP会员使用信查查各单项服务时,VIP会员的使用行为视为其对各单项服务的服务条款以及信查查在该单项服务中发出各类公告的同意。在此提醒,VIP会员下载企业报告的数量上限以https://www.xcc.cn/vippage页面公示的为准。

(2)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信查查VIP会员的付费方式为代收费运营商托收的付款方式,您通过此种付费方式付费可能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法分子利用您账户或银行卡等有价卡进行违法活动,该等风险均会给您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您应自行承担向侵权方追究侵权责任和追究责任不能的后果。

(3) 您应自行负责妥善且正确地保管、使用、维护您在信查查申请取得的账户、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非因信查查原因致使您账户密码泄漏以及因您保管、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失的,信查查无须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

(4) 信查查不对您因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服务和网络接入服务、任意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5)一旦您成为信查查VIP会员,即视为您认可该项服务标明之价格;成为信查查VIP会员后,该项服务即时生效。VIP会员的增值服务标准以信查查网站上标注的详细资费标价为准。您可以通过登录信查查会员中心免费查询您的账号信息详情。

(四)VIP会员的义务

(1)VIP会员服务有固定的服务使用期限,您一旦成为VIP会员即视为认可它的服务使用期限。VIP会员服务仅限于申请账号自行使用;VIP会员服务期内不能在信查查帐号之间转移,禁止赠与、借用、转让或售卖。否则信查查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取消转让账户、受让账户的VIP会员服务资格,由此带来的损失由VIP会员自行承担。

(2)若VIP会员的行为持续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信查查认为VIP会员行为有损信查查或他人的声誉及利益,我们有权取消该VIP会员的VIP会员资格而无须给与任何补偿。

(3)信查查内所有的企业联系方式来源于已公开的企业年报,仅供用户查询之用。VIP用户导出企业相关信息后,不得用于买卖、交换等用途,若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由行为人承担,信查查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任何VIP会员不得使用带有非法、淫秽、污辱或人身攻击的含义污辱或人身攻击的昵称和评论,一经发现,信查查有权取消其VIP会员资格而无需给与任何补偿和退费。

2.4 企业认证服务条款

(1)企业认证服务内容

1)企业认证共分为2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普通认证、超级认证,其中普通认证免费,超级认证收费见信查查官网公示。

2)用户可以通过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完成认证。需提交的资料有企业全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

3) 用户初次认证可自由选择等级,付款完成且认证成功后等级生效。若审核通过但申请人未支付相应认证等级的服务费,则默认为普通认证。

4)含有有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企业不支持认证,若认证已通过的企业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信查查有权主动撤销其企业认证,且不予退还相关费用。若相关企业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原认证服务期内消除的,可重新提交认证,若仍符合认证标准的,原服务期内可恢复原认证等级。

5)认证的材料审核由信查查进行,审核通过后认证等级方可生效。

(2)申请认证人的义务

1)申请认证人承诺:提交给信查查认证的资料真实无误,并不可以撤销授权信查查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甄别核实。申请人理解并同意,一经申请即产生信查查企业认证审核机构的审核成本,故所交纳的认证审核服务费将不因认证结果、申请人是否提出撤回申请等因素而退回。

2)认证通过后,认证企业可自行修改和增加本企业信息,可修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址、邮箱、简介、产品展示、公告等,如因修改或增加企业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皆由认证企业自行承担。

3)认证通过后,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取消认证。认证到期后认证企业未续约的,因不同的认证等级拥有不同的服务及功能,可能会导致之前修改或增加的企业信息失效或无法编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认证企业自行承担。

4)认证申请人知悉并同意,认证由信查查进行,认证人申请认证即视为同意授权信查查对相关认证资料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不支持退款或修改网站信息。信查查有权定期复检网站,发现认证企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信查查有权主动撤销相关企业认证。因用户自行修改认证主体信息导致认证被撤销的,由认证企业自行承担责任。认证企业在认证服务期内整改通过后认证继续有效,信查查不再收取费用。

若认证企业认证通过后产生任何问题,可直接联系信查查,由信查查代为处理。

2.5. 通知及服务信息

信查查会通过电子邮件或发布在网站上的通告与您联系,这包括向新用户介绍本服务各种功能的电子邮件。您将收到信查查向您发出与您的账户有关的电子邮件,信查查有可能向您发放促销信息,除非您选择不收取类似信息。

信查查所提供的企业员工名片功能均为用户及企业自行上传,相关数据内容与信息均通过本人或所属企业自行公开公示,仅供用户进行参考,相关数据真实性还需用户自行判断,不构成我们对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信查查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连带责任。

2.6. 信息和分享

信查查服务提供了多种发送和分享信息的方式,如个人档案、职经、职位发布、人脉评价、公司评价等。您分享或发布的信息和内容都可能被其他“会员”查看,如果是公开信息,也会被“访客”查看。您可对以上信息和内容进行设置,我们也尊重您对于谁能查看您的个人内容或信息的选择。我们没有义务发表您使用信查查服务的所有的相关信息或内容,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自行决定删除信息或内容,并且无需发送通知。

三.免责声明与其它担保

3.1.免责声明

(1)信查查对由于政府禁令、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火灾、地震、动乱、战争、停电、通讯线路中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网站的暂时性关闭等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营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他人蓄意破坏、信查查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当使用,正常的系统维护、系统升级,或者因网络拥塞而导致本网站不能访问而造成的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的延误、停滞或错误,以及使用者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使用信查查的“服务”时,您可能会看到不准确、不完整、过时、有误导性、非法、冒犯性或有害的内容或信息。信查查难以审查每个用户提供的内容或信息是否属于上述情况。我们平台仅就用户提交的查询请求做识别应答,查询到的内容与被提交查询的主体是否相符由用户负责掌握和判断。我们平台没有义务对于识别结果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平台返回的数据结果,不构成我们对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查询的结果请以官方网站公布为准。故,您同意,我们不对第三方(包括其他用户)提供的内容或信息负责,也不对您因使用或参考该内容或信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您认为信查查网站上存在上述内容或信息的,请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知信查查,以便及时处理。

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我们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或保证,您同意不将我们的服务作为任何依据以主张任何权利,一旦发现属于违反使用规则,我们将停止对您提供服务。

(3)信查查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4)以上声明适用于信查查在各服务条款及声明中列明的使用方式或免责情形。

3.2.无担保

(1)“信查查”无法保证以下事项∶

1)本服务完全符合您的要求;

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

3)使用本服务取得之结果正确可靠;

4)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信息符合您的期望;

5)软件中任何错误都得到更正。

(2)是否使用本服务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任何资料之下载而导致的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数据流失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3)您自信查查或经由本服务取得的任何建议或信息,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除非本服务条款有明确规定,将不构成本服务条款以外之任何保证。

当您同意该协议时,默认您已经同意以上无担保条款。

3.3 .费用退还

VIP会员服务系网络商品和虚拟商品,您所支付的费用是您所购买的会员服务所对应的网络商品价格,而非预付款或者存款、定金、储蓄卡等性质,VIP会员服务一经开通后不可退款(如因VIP会员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您完全无法使用等信查查违约情形、本协议另有约定、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退款的或信查查同意退款等除外)。信查查在此特别提醒您,您在购买VIP会员服务之前应仔细核对账号信息、购买的服务内容、价格、服务期限等信息。

四.知识产权归属

除非信查查另行声明,本网站(www.xcc.cn)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相关权利,均归信查查所有。

未经信查查书面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抓取、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非通过信查查购买)获取或使用信查查平台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或通过不当方式影响信查查的正常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软件程序自动获得信查查数据。否则,信查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服务终止

用户或信查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信查查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信查查服务不满,用户可有以下的追索权:

(1)不再使用信查查服务;

(2)通告信查查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信查查服务的权利马上终止。同时,信查查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六.会员纠纷

信查查保留权利,但没有责任监督、处理您和其他会员之间的纠纷。

七.用户行为

7.1.应做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遵守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

(2)提供准确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3)在档案使用真实合法身份;

(4)以专业的态度使用“服务”;

(5)不得非法使用信查查服务,确保用于合法的信息查询、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7.2.禁止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承诺不做以下行为:

(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链接、音乐等):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含有虚假、欺诈、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与公序良俗不符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2)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3)恶意注册信查查账号;

(4)利用信查查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书面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包括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取其他用户账户、密码、隐私、操控他人电脑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5)未经书面允许,利用信查查从事广告发布、变相广告、口碑营销、产品销售、传销等行为。

(6)对信查查相关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7)在简历中心公布不完整、虚假或不准确的简历资料,或代他人公布简历(为他人寻找全职或兼职工作)。

(8)为信查查的竞争同行回应职位、招揽用户,或用此方法寻求与发布职位的雇主联络业务。

(9)除发布者外,删除或修改其他个人或公司公布的资料。

(10)擅自打印、复制、传播、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雇员的任何个人资料或有关雇主的商业信息。

(11)未经信查查同意,给公布信息的个人或公司发电子邮件、打电话、寄信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擅自接触。

八.来源声明

信查查所开发、运营的大数据软件信查查网页版(以下简称“信查查”)是一款企业工商数据等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根据用户指令,信查查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用户检索的已经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该已被公开信息。

信查查目前网站公示数据来源为如下网站,现就数据来源及其合规性简述如下:

8.1.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1)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如下:

“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 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具体咨询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综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为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8.2.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公示依据:

据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综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示之内容,系依法公开内容,不存在不宜公开事宜。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1) 公开依据:

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2)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申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综上,法院系统公示的内容,为人民法院认为应依法公开之内容。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

专利信息公开依据:

据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示的专利信息等内容,系根据专利法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http://sbj.saic.gov.cn)

公开依据:

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综上,商标的初审、准予、续展、转让、许可使用、宣告无效、注销等信息,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ncac.gov.cn)

公开依据:

据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 故,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性质,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即认可著作权登记的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九.用户隐私

信查查绝对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信查查绝不会公开、编辑、透漏用户的任何资料给第三方,除非有法律和政府的强制规定或是用户本人的同意。具体细则请见——隐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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